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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受刑人與眷同住實施要點 5
五、與眷同住申請表內有關受刑人之素行調查、在監行狀、身分證明文件
    、保證書等,各級管教人員應逐項審核並簽註具體意見,呈典獄長核
    定,提監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准予與眷屬同住。
民國 100 年 10 月 03 日訂定
5
五、與眷同住申請表內有關受刑人之素行調查、在監行狀、身分證明文件
    、保證書等,各級管教人員應逐項審核並簽註具體意見,呈典獄長核
    定,提監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准予與眷屬同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