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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受刑人與眷同住實施要點 3
三、申請與眷屬同住以配偶為優先,直系血親次之,配偶於懇親宿舍同住
    ,直系血親於公務個別晤談室懇親。
民國 100 年 10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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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與眷屬同住以配偶為優先,直系血親次之,配偶於懇親宿舍同住
    ,直系血親於公務個別晤談室懇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