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收容人接見與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5五、送入飲食處理原則
(一)受戒治人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 21 條第 2 項但書之規定,送入
飲食以下列節日為限:
1.農曆除夕至正月初五。
2.一月一日、二日、母親節、端午節、父親節及中秋節。
(二)受觀察勒戒人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 11 條但書之規定,不得
送入飲食。
(三)送入之飲食,應經檢查,每次不得逾二公斤。
(四)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妨害機關紀律者,不許
送入,例如含有酒精成分或未經煮熟之飲食。
(五)送入之飲食為「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者
,不許送入:
1.茶葉。
2.結晶狀或粉狀(如鹽、糖、奶粉)食物、流質食物及冰凍食物。
3.未切(剁)之魚、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但由送入者剁塊、
切塊、切片、切段後,可准予送入。
4.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送入
。
5.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除
湯汁後,可准予送入。
6.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
之飲食。
(六)水果經切開或撥開後,可准予送入。
(七)檢查過程將破壞原有外觀或口感風味之食物,經機關同仁告知檢查
方式及可能結果後,送入者仍同意檢查者,可准予送入。
(八)受戒治人不得於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 21 條第 2 項但書所列節日
以外之時間送入飲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