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收容人接見與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5
五、送入飲食處理原則
(一)受戒治人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 21 條第 2  項但書之規定,送入
      飲食以下列節日為限:
      1.農曆除夕至正月初五。
      2.一月一日、二日、母親節、端午節、父親節及中秋節。
(二)受觀察勒戒人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 11 條但書之規定,不得
      送入飲食。
(三)送入之飲食,應經檢查,每次不得逾二公斤。
(四)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妨害機關紀律者,不許
      送入,例如含有酒精成分或未經煮熟之飲食。
(五)送入之飲食為「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者
      ,不許送入:
      1.茶葉。
      2.結晶狀或粉狀(如鹽、糖、奶粉)食物、流質食物及冰凍食物。
      3.未切(剁)之魚、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但由送入者剁塊、
        切塊、切片、切段後,可准予送入。
      4.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送入
        。
      5.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除
        湯汁後,可准予送入。
      6.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
        之飲食。
(六)水果經切開或撥開後,可准予送入。
(七)檢查過程將破壞原有外觀或口感風味之食物,經機關同仁告知檢查
      方式及可能結果後,送入者仍同意檢查者,可准予送入。
(八)受戒治人不得於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 21 條第 2  項但書所列節日
      以外之時間送入飲食。
民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修正
5
五、送入飲食處理原則
(一)受戒治人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 21 條第 2  項但書之規定,送入
      飲食以下列節日為限:
      1.農曆除夕至正月初五。
      2.一月一日、二日、母親節、端午節、父親節及中秋節。
(二)受觀察勒戒人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 11 條但書之規定,不得
      送入飲食。
(三)送入之飲食,應經檢查,每次不得逾二公斤。
(四)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妨害機關紀律者,不許
      送入,例如含有酒精成分或未經煮熟之飲食。
(五)送入之飲食為「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者
      ,不許送入:
      1.茶葉。
      2.結晶狀或粉狀(如鹽、糖、奶粉)食物、流質食物及冰凍食物。
      3.未切(剁)之魚、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但由送入者剁塊、
        切塊、切片、切段後,可准予送入。
      4.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送入
        。
      5.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除
        湯汁後,可准予送入。
      6.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
        之飲食。
(六)水果經切開或撥開後,可准予送入。
(七)檢查過程將破壞原有外觀或口感風味之食物,經機關同仁告知檢查
      方式及可能結果後,送入者仍同意檢查者,可准予送入。
(八)受戒治人不得於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 21 條第 2  項但書所列節日
      以外之時間送入飲食。
民國 100 年 10 月 05 日修正
5
五、送入飲食處理原則
(一)受戒治人依戒治處分條例第 21 條第 2  項但書之規定,送入飲食
      以下列節日為限:
      1.農曆除夕至正月初五。
      2.一月一日、二日、母親節、端午節、父親節及中秋節。
(二)受觀察勒戒人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 11 條但書之規定,不得
      送入飲食。
(三)送入之飲食,應經檢查,每次不得逾二公斤。
(四)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妨害機關紀律者,不許
      送入,例如含有酒精成分或未經煮熟之飲食。
(五)送入之飲食為「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者
      ,不許送入:
      1.茶葉。
      2.結晶狀或粉狀(如鹽、糖、奶粉)食物、流質食物及冰凍食物。
      3.未切(剁)之魚、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但由送入者剁塊、
        切塊、切片、切段後,可准予送入。
      4.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送入
        。
      5.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除
        湯汁後,可准予送入。
      6.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
        之飲食。
(六)水果經切開或撥開後,可准予送入。
(七)檢查過程將破壞原有外觀或口感風味之食物,經機關同仁告知檢查
      方式及可能結果後,送入者仍同意檢查者,可准予送入。
(八)受戒治人不得於戒治處分條例第 21 條第 2  項但書所列節日以外
      之時間送入飲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