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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收容人接見與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4
四、得拒絕或停止接見之情形
(一)未攜帶身分證、戶口名簿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
(二)有妨害監獄紀律或影響管理之虞者。
(三)酗酒或精神異常者。
(四)攜帶武器或危險、違禁品者。
(五)冒名頂替他人者。
民國 100 年 10 月 05 日修正
4
四、得拒絕或停止接見之情形
(一)未攜帶身分證、戶口名簿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
(二)有妨害監獄紀律或影響管理之虞者。
(三)酗酒或精神異常者。
(四)攜帶武器或危險、違禁品者。
(五)冒名頂替他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