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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收容人接見與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3
三、最近親屬及家屬之定義(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0 條之規定)
(一)最近親屬包括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之
      姻親。
(二)家屬依民法第 1123 條之規定,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屬家屬,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三)直系血親:父母、養父母、繼父母、子女、養子女、祖父母、外祖
      父母、孫子女。
(四)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兄弟姐妹、伯叔姨舅姑、姪子(女)、外甥
      子(女)。
(五)二親等內之姻親:岳父母、婿媳、姊夫、妹婿、嫂、弟媳、連襟、
      妯娌、妻兄弟姐妹。
(六)首次接見者須出示足資證明與收容人關係之身分證明文件。
民國 100 年 10 月 0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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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近親屬及家屬之定義(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0 條之規定)
(一)最近親屬包括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之
      姻親。
(二)家屬依民法第 1123 條之規定,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屬家屬,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三)直系血親:父母、養父母、繼父母、子女、養子女、祖父母、外祖
      父母、孫子女。
(四)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兄弟姐妹、伯叔姨舅姑、姪子(女)、外甥
      子(女)。
(五)二親等內之姻親:岳父母、婿媳、姊夫、妹婿、嫂、弟媳、連襟、
      妯娌、妻兄弟姐妹。
(六)首次接見者須出示足資證明與收容人關係之身分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