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收容人申訴審議要點 5
五、再申訴:
(一)申訴事件經以書面將決議處分通知該收容人後,收容人仍不服時,
      得詳列再申訴理由,提出再申訴,依規定由所方轉陳所屬監督機關
      。
(二)場舍主管及教區科員對收容人之再申訴事件應即簽註處理意見逐級
      陳核,所長認有理由者,應撤銷該處分,提交申訴處理小組依申訴
      程序再為適當之處理。認為無理由者,由承辦人員檢具相關資料函
      報監督機關核處。
民國 100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5
五、再申訴:
(一)申訴事件經以書面將決議處分通知該收容人後,收容人仍不服時,
      得詳列再申訴理由,提出再申訴,依規定由所方轉陳所屬監督機關
      。
(二)場舍主管及教區科員對收容人之再申訴事件應即簽註處理意見逐級
      陳核,所長認有理由者,應撤銷該處分,提交申訴處理小組依申訴
      程序再為適當之處理。認為無理由者,由承辦人員檢具相關資料函
      報監督機關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