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再申訴: (一)申訴事件經以書面將決議處分通知該收容人後,收容人仍不服時, 得詳列再申訴理由,提出再申訴,依規定由所方轉陳所屬監督機關 。 (二)場舍主管及教區科員對收容人之再申訴事件應即簽註處理意見逐級 陳核,所長認有理由者,應撤銷該處分,提交申訴處理小組依申訴 程序再為適當之處理。認為無理由者,由承辦人員檢具相關資料函 報監督機關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