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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最高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7
七、本署檔案應用閱覽處所附設於本署資料科附設檔案應用處所,開放時
    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9  時至 12 時及下午 14 時至 17 時;
    國定例假日不開放。有其他特殊原因停止開放時,另行公告週知。
民國 100 年 04 月 19 日訂定
7
七、本署檔案應用閱覽處所附設於本署資料科附設檔案應用處所,開放時
    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9  時至 12 時及下午 14 時至 17 時;
    國定例假日不開放。有其他特殊原因停止開放時,另行公告週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