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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最高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5
十五、本署受理民眾申請檔案應用程序如作業流程圖(附件六)。
民國 100 年 09 月 19 日修正
15
十五、本署受理民眾申請檔案應用程序如作業流程圖(附件六)。
民國 100 年 04 月 19 日訂定
15
十五、檔案應用完畢,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應歸還借調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