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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廉政署辦理公開甄選肅貪業務人員作業要點 8
八、第二點職務之甄選,採面試方式辦理,面試成績未達七十分者,不予
    錄取。
民國 100 年 09 月 19 日訂定
8
八、第二點職務之甄選,採面試方式辦理,面試成績未達七十分者,不予
    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