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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廉政署辦理公開甄選肅貪業務人員作業要點 4
四、本署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八職等職務,應就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
    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經公務
    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銓敘審定薦任第七
    職等或相當第七職等職務以上,服務成績優良,並具擬任職務任用資
    格及下列條件之一者甄選之:
(一)曾任檢察事務官或司法事務官合計二年以上。
(二)曾任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四年以上。
(三)曾任相當薦任之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職務四年以上。
    前項所稱服務成績優良,指最近三年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
    上,且未受刑事、懲戒或平時考核獎懲不相互抵銷,累積達記過以上
    處分。但第一款人員僅有二年考績者,須考績均列甲等。
民國 100 年 09 月 1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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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署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八職等職務,應就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
    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經公務
    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銓敘審定薦任第七
    職等或相當第七職等職務以上,服務成績優良,並具擬任職務任用資
    格及下列條件之一者甄選之:
(一)曾任檢察事務官或司法事務官合計二年以上。
(二)曾任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四年以上。
(三)曾任警察官四年以上。
    前項所稱服務成績優良,指最近三年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
    上,且未受刑事、懲戒或平時考核獎懲不相互抵銷,累積達記過以上
    處分。但第一款人員僅有二年考績者,須考績均列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