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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廉政人員風紀查察實施要點 9
九、駐區視察、政風機構兼辦視察執行視察業務發生疑義,應報請本署協
    商解決。
民國 100 年 09 月 0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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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視察於執行視察業務時,發生疑義,應報請本署協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