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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廉政人員風紀查察實施要點 5
五、本署專責人員與駐區視察掌理下列事項:
(一)法務部部長、署長及長官交辦事項。
(二)受理廉政人員風紀案檢舉事項,並注意對檢舉人身分保密。
(三)廉政人員風紀案查察與處理。
(四)發掘重大偶、突發廉政人員風紀案。
(五)訪問轄區廉政人員與其依屬機關人員,瞭解廉政人員工作及風紀狀
      況。
(六)列席政風機構有關會議,轉達長官指示,並做風紀教育宣導。
(七)廉政人員間糾紛調處及生活關懷。
(八)政風機構重要問題之反映與建議。
    前項人員於執行視察業務必要範圍內,得對廉政人員工作、品德、操
    守、生活、交往、經濟狀況等資料進行蒐集與研析。
民國 100 年 09 月 0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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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視察掌理下列事項:
(一)法務部部長、署長及長官交辦事項。
(二)受理政風人員風紀案檢舉事項,並注意對檢舉人身分保密。
(三)政風人員風紀案查察與處理。
(四)發掘重大偶、突發政風人員風紀案。
(五)訪問轄區政風機構主管、同仁,及其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等人,
      瞭解工作與風紀狀況。
(六)列席政風機構有關會議,轉達長官指示,並做風紀教育宣導。
(七)督導政風機構業務年度工作計畫進度。
(八)政風機構人員糾紛之調處。
(九)政風機構重要問題之反映與建議。
(十)政風人員工作、品德、操守、生活、交往、經濟狀況之資料蒐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