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28 02:3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廉政人員風紀查察實施要點 4
四、本署得依實際需求指定政風機構相當層級人員擔任兼辦視察,受駐區
    視察之協調監督,辦理該政風機構及所屬機構之視察業務。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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