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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廉政人員風紀查察實施要點 3
三、本署得依實際需求劃分視察區域,遴派人員擔任駐區視察,辦理該視
    察區域內之視察業務。
民國 100 年 09 月 0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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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視察區域之劃分,由本署依實際需求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