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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廉政人員風紀查察實施要點 2
二、廉政人員風紀事項由本署專責人員、駐區視察及政風機構兼辦視察辦
    理視察業務。
民國 100 年 09 月 0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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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機關政風人員風紀事項由本署指派專人辦理視察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