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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看守所暨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所勒戒費收取作業規定 7
七、勒戒費用案件之催繳應由總務科保管人員設置備查簿,逐案載明催繳
    執行情形,並按月逐級陳報核閱,以利催繳及控管。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