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受觀察勒戒人在所期間勒戒費用之收取:
(一)受觀察勒戒人之保管金及勞作金結存金額未超過 8,600 元者(少
年 9,620 元),除購買日常必需用品或支付醫療費用外,應預留
抵扣勒戒費用,並由場舍主管初核,合作社複核,管控消費支用情
形。
(二)受觀察勒戒人新收入所,由調查科於辦理入所講習時告知保管金限
制使用及自首、貧困、撤銷裁定者得申請免繳勒戒費用等事宜。
(三)受觀察勒戒人在所期間,由戒護科、女所場舍主管向其宣導於接見
、寄發書信時,請家屬至本監(所)接見室窗口寄入金錢或郵寄匯
票預付勒戒費用。
(四)受觀察勒戒人出所時,經總務科保管人員製作繳納勒戒費用通知單
,並根據預留之結存金額扣繳勒戒費用後,發給繳費通知單及統一
收據,繳清者退還餘額;無法繳清者留予足夠之返鄉車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