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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 7
七、檢察長核分「陳」字案件,分由負責督導被陳情人業務之主任檢察官
    或科室主管辦理。
民國 100 年 08 月 25 日訂定
7
七、檢察長核分「陳」字案件,分由負責督導被陳情人業務之主任檢察官
    或科室主管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