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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 6
六、本署受理、各級機關函請查復或轉來辦理人民陳情案件,應予登記,
    分案室應先查詢前案資料附卷,陳請檢察長核示。
民國 100 年 08 月 25 日訂定
6
六、本署受理、各級機關函請查復或轉來辦理人民陳情案件,應予登記,
    分案室應先查詢前案資料附卷,陳請檢察長核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