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 3
三、人民至本署陳情時,應導引其至為民服務中心,由為民服務中心瞭解
    其陳情事項後,通知研考科派員受理。
民國 100 年 08 月 25 日訂定
3
三、人民至本署陳情時,應導引其至為民服務中心,由為民服務中心瞭解
    其陳情事項後,通知研考科派員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