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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 17
十七、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經查明承辦人確有違法失職者,得視其情節,
      報請檢察長酌情處理。陳訴人意圖挾嫌誣告或有其他不法情事,得
      報請檢察長分案偵辦。
民國 100 年 08 月 25 日訂定
17
十七、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經查明承辦人確有違法失職者,得視其情節,
      報請檢察長酌情處理。陳訴人意圖挾嫌誣告或有其他不法情事,得
      報請檢察長分案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