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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 16
十六、人民陳情案件,案情複雜者,得報請檢察長核交本署陳情請願疏處
      群眾究發事件處理小組,先行討論研議處理方式。
民國 100 年 08 月 25 日訂定
16
十六、人民陳情案件,案情複雜者,得報請檢察長核交本署陳情請願疏處
      群眾究發事件處理小組,先行討論研議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