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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 12
十二、人民陳情案件,事涉其他機關者,得斟酌情形函移該機關辦理,函
      復陳情人逕向該主管機關請求或函復陳情人本署並無該項職掌。
民國 100 年 08 月 25 日訂定
12
十二、人民陳情案件,事涉其他機關者,得斟酌情形函移該機關辦理,函
      復陳情人逕向該主管機關請求或函復陳情人本署並無該項職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