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3:5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戒治及觀察勒戒費用收取作業規定 5
五、保管人員於受戒治人及受觀察勒戒人在所期間,就其保管金予以控管
    ,作為其出所時直接繳納戒治費及勒戒費之用,經繳清後尚有餘額者
    ,則退還之;另因考量其返鄉之需要,仍予以留用車資,留用車資標
    準如附表。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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