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戒治及觀察勒戒費用收取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民國 100 年 07 月 29 日
5
五、保管人員於受戒治人及受觀察勒戒人在所期間,就其保管金予以控管
    ,作為其出所時直接繳納戒治費及勒戒費之用,經繳清後尚有餘額者
    ,則退還之;另因考量其返鄉之需要,仍予以留用車資,留用車資標
    準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