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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戒治及觀察勒戒費用收取作業規定 10
十、收取戒治及勒戒費用後,經清查個別繳款之案件仍繫屬行政執行處者
    ,應將其統一收據收執聯正本(或與正本相符之影本)寄發給該管轄
    行政執行處,辦理變更或撤銷行政執行事宜。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