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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政風人員訓練指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5
五、本會會議以每三至六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之。
    本會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派員列席。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