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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政風人員訓練指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5
五、本會會議以每三至六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之。 本會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派員列席。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