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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廉政署廉政審查會設置要點 5
五、本會以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
    ,得隨時召開會議。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
    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前項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
    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不克親自出席者,得
    提出書面意見。
    本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有關單位或人員列席,提供諮詢、陳述或報
    告。
    本會委員遇有涉及本人或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
    親、同財共居家屬或服務機關(構)之案(事)件,或有其他具體事
    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應自行迴避審查或決議。
    本會委員、工作人員及受邀單位或列席人員,對於會議討論事項及決
    議內容,應負保密義務。
民國 100 年 08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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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隨
    時召開會議。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
    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前項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
    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不克親自出席者,得
    提出書面意見。
    本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有關單位或人員列席,提供諮詢、陳述或報
    告。
    本會委員遇有涉及本人或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
    親、同財共居家屬或服務機關(構)之案(事)件,或有其他具體事
    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應自行迴避審查或決議。
    本會委員、工作人員及受邀單位或列席人員,對於會議討論事項及決
    議內容,應負保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