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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廉政署廉政審查會設置要點 4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署主任秘書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
    會事務。
民國 100 年 08 月 01 日訂定
4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署主任秘書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
    會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