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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9
九、辦畢案件屬非紙本型式或無法隨文裝訂者,承辦人員應依下列原則辦
    理歸檔:
(一)錄音帶、錄影帶、光碟片或磁片,承辦人員應以讀取設備檢視內容
      ,並於封套上註明文號或編號。
(二)附件為書籍型式者,應於書籍封面右上處註明文號;難以裝訂者,
      請放置於固定箱盒,並於箱盒外明顯處註明文號。
民國 100 年 07 月 21 日訂定
9
九、辦畢案件屬非紙本型式或無法隨文裝訂者,承辦人員應依下列原則辦
    理歸檔:
(一)錄音帶、錄影帶、光碟片或磁片,承辦人員應以讀取設備檢視內容
      ,並於封套上註明文號或編號。
(二)附件為書籍型式者,應於書籍封面右上處註明文號;難以裝訂者,
      請放置於固定箱盒,並於箱盒外明顯處註明文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