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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21
二十一、檔案保存年限分為永久、定期保存兩種,並予以分區典藏。
民國 100 年 07 月 21 日訂定
21
二十一、檔案保存年限分為永久、定期保存兩種,並予以分區典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