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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20
二十、借調之檔案以隨調隨還為原則,不能即還時以十五天為限,屆期仍
      須繼續使用,應填寫展期單,經單位主管核准,得辦理展期,並以
      二次為限。
      調卷人離職時,應將借調之文卷全部歸還檔案室。
民國 100 年 07 月 21 日訂定
20
二十、借調之檔案以隨調隨還為原則,不能即還時以十五天為限,屆期仍
      須繼續使用,應填寫展期單,經單位主管核准,得辦理展期,並以
      二次為限。
      調卷人離職時,應將借調之文卷全部歸還檔案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