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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17
十七、借調檔案須填寫調卷單,以一案一單為原則,並經業務主管簽章後
      ,始可持調卷單至檔案室調取。借調不同科室檔案除經業務單位主
      管簽章外,須經典獄長或經典獄長授權者簽章核可後,始可持調卷
      單至檔案室調取。始可持調卷單至檔案室調取。
民國 100 年 07 月 21 日訂定
17
十七、借調檔案須填寫調卷單,以一案一單為原則,並經業務主管簽章後
      ,始可持調卷單至檔案室調取。
      借調不同科室檔案除經業務單位主管簽章外,須經所長或經所長授
      權者簽章核可後,始可持調卷單至檔案室調取。本所所長授權予秘
      書審核此項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