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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15
十五、檔案室每半年將實施各科室應歸檔而未歸檔之案件稽催,知會各科
      室儘速依規定辦理歸檔作業,併持續追蹤列管。
      應歸檔而未歸檔之案件,係指應歸檔之案件原件未送交檔案室點收
      。
民國 100 年 07 月 21 日訂定
15
十五、檔案室每半年將實施各科室應歸檔而未歸檔之案件稽催,知會各科
      室儘速依規定辦理歸檔作業,併持續追蹤列管。
      應歸檔而未歸檔之案件,係指應歸檔之案件原件未送交檔案室點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