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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14
十四、檔案室人員應就歸檔案件及歸檔清單所載內容與數量逐一核對,經
      確認無誤後,於歸檔清單上註記點收日期並簽章,或蓋點收章;歸
      檔案件有錄音帶、錄影帶、光碟片或磁片者,必要時應請承辦人員
      確認其內容無誤後彌封蓋章。
民國 100 年 07 月 21 日訂定
14
十四、檔案室人員應就歸檔案件及歸檔清單所載內容與數量逐一核對,經
      確認無誤後,於歸檔清單上註記點收日期並簽章,或蓋點收章;歸
      檔案件有錄音帶、錄影帶、光碟片或磁片者,必要時應請承辦人員
      確認其內容無誤後彌封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