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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13
十三、歸檔案件污損或內容不清須補正時,應由原承辦單位查明補註,並
      在補註處蓋章,經機關權責長官核可後,併原案歸檔備查。
民國 100 年 07 月 21 日訂定
13
十三、歸檔案件污損或內容不清須補正時,應由原承辦單位查明補註,並
      在補註處蓋章,經機關權責長官核可後,併原案歸檔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