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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政風小組設置要點 3
三、本小組由法務部參事一人督導;辦理業務所需人力,由法務部廉政署
    調派之,並得視業務需要,借調法務部所屬機關政風機構人員在本小
    組辦事。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