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統籌辦理法務部及所屬機關政風業務,特設政風小組(以下簡稱本 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廉政之宣導與社會參與。 (二)廉政預防措施之擬訂、推動及執行。 (三)廉政興革建議之擬訂、協調及推動。 (四)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廉政倫理相關業務。 (五)機關之貪瀆與不法事項之處理。 (六)對於具有貪瀆風險業務之清查。 (七)機關公務機密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八)機關安全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九)法務部所屬機關政風機構之人事業務。 (十)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三、本小組由法務部參事一人督導;辦理業務所需人力,由法務部廉政署 調派之,並得視業務需要,借調法務部所屬機關政風機構人員在本小 組辦事。
四、本小組辦理第二點業務時,得以本小組名義行文法務部所屬機關政風 機構。
五、本小組事務工作由法務部相關單位協助處理。
六、本小組辦理事務所需經費,由法務部廉政署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