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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廉政署及各機關政風機構與檢察、司法警察機關聯繫作業要點 6
六、各機關政風機構遇有檢察、司法警察機關請求提供機關公務機密、安
    全維護等相關資料時,得予必要之協助。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