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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廉政署及各機關政風機構與檢察、司法警察機關聯繫作業要點 5
五、各機關政風機構接獲檢察、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貪瀆或其他不法案件
    ,需政風機構協助或支援時,應即釐清案情並層報主管機關政風機構
    後,提供必要之協助。若案情涉及貪瀆或相關犯罪,主管機關政風機
    構應陳報本署。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