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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單房間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6
六、未奉簽奉核准強行佔住或調(離、退)職,或借用原因、事實消失,
    經通知後仍不遷出者,現職人員除簽報議處,須請求返還宿舍,非現
    職人員應依法逕受強制執行。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