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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單房間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7 月 12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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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有效管理現職單身人員借用本署單
    房間職務宿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單房間職務宿舍,係指本署思賢樓 1  樓右側 8  房、2
    樓 14 房、宏德新村 10 號及其他未規劃用途之暫時性宿舍。
三、單房間職務宿舍之管理單位為秘書室,掌理宿舍之申請、管理、修繕
    及財產登記等事宜。
四、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人員,以本署現職人員(含借調人員)設籍新竹
    以南、宜蘭、台東、花蓮或澎湖等地,且因工作需要借用者為限。但
    設籍於上述地區以外之人員,家居地點交通不便且確因工作或事實需
    要,經查屬實並簽奉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借用人員應依事實需要先行填寫「法務部矯正署借用單身宿舍申請單
    」(如附件一),送交管理單位簽奉核准,並繳交「法務部矯正署員
    工借用單身宿舍契約書」(如附件二),經公證後始得遷入,且應遵
    守「法務部矯正署單房間職務宿舍公約」(如附件三)。
六、未奉簽奉核准強行佔住或調(離、退)職,或借用原因、事實消失,
    經通知後仍不遷出者,現職人員除簽報議處,須請求返還宿舍,非現
    職人員應依法逕受強制執行。
七、借用人員應於簽奉核准後一星期內遷入,並清查財物,由管理單位辦
    妥財產登記,借用期間如有遺失或毀損公物,應負賠償責任。
八、借用人員不得私相轉讓(售)宿舍,違者取消借用資格,並將該宿舍
    收回,另依規定議處。
九、申請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人數如超過宿舍房舍數時,以「法務部矯正
    署借用單身宿舍積點計算表」(如附件四)為分配依據。
十、借用人員於借用期間,如患有傳染病或其他足以傳染或妨害他人健康
    情事者,應立即遷出,俟病癒後,再准予遷入,遷出期間,宿舍得以
    保留。
十一、如遇颱風、地震、空襲、火警或其它意外情事發生時,應服從宿舍
      管理人員之指揮,採取一致行動,保護人、舍之安全。
十二、本署如另有用途須使用宿舍時,借用人員須於接獲通知後依限無條
      件搬離,並不得要求安置或其他要求。
十三、借用人員違反本要點,經勸導不從者,由管理單位責令限期遷出,
      如仍不遵從者,簽報從嚴議處。
十四、借用人員應成立宿舍管理委員會,置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一人
      ,由借用人員互選產生,負責與管理單位及居住同仁之協調聯繫、
      水電費扣繳事宜、維持宿舍周圍環境整潔、生活品質提昇與維護。
十五、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宿舍管理手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