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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廉政署人員紀律守則 4
四、(認真周延)
    本署人員執行職務應努力維護當事人之法定權利;對於有利、不利當
    事人之證據均應注意,務求事證明確。
民國 100 年 07 月 25 日訂定
4
四、(認真周延)
    本署人員執行職務應努力維護當事人之法定權利;對於有利、不利當
    事人之證據均應注意,務求事證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