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7 13:5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廉政署人員紀律守則 4
四、(認真周延)
    本署人員執行職務應努力維護當事人之法定權利;對於有利、不利當
    事人之證據均應注意,務求事證明確。
民國 100 年 07 月 25 日訂定
4
四、(認真周延)
    本署人員執行職務應努力維護當事人之法定權利;對於有利、不利當
    事人之證據均應注意,務求事證明確。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