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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妥速因應重大災害應行注意事項 4
四、地方檢察署應由檢察長或其指派之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擔任召集人,
    並指派主任檢察官、檢察官若干人組成重大災害案件處理小組(下稱
    災害處理小組),於重大災害發生時,積極主動處理因重大災害所生
    之人民死亡、失蹤或重大刑事案件。
民國 108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5
五、地方檢察署應由檢察長或其指派之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擔任召集人,
    並指派主任檢察官、檢察官若干人組成重大災害案件處理小組(下稱
    災害處理小組),於重大災害發生時,積極主動處理因重大災害所生
    之人民死亡、失蹤或重大刑事案件。
民國 100 年 07 月 07 日訂定
5
五、地方法院檢察署應由檢察長或其指派之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擔任召集
    人,並指派主任檢察官、檢察官若干人組成重大災害案件處理小組(
    下稱災害處理小組),於重大災害發生時,積極主動處理因重大災害
    所生之人民死亡、失蹤或重大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