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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妥速因應重大災害應行注意事項 2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之重大災害,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之災害,並經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首長決定開設災害應變中心。
(二)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二條第一款之核子事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
      成立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三)其他對人民生命及財產造成重大損害之災害。
民國 100 年 07 月 07 日訂定
2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之重大災害,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之災害,並經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首長決定開設災害應變中心。
(二)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二條第一款之核子事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
      成立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三)其他對社會治安、人民生命及財產造成重大損害之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