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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妥速因應重大災害應行注意事項 12
十二、人民因重大災害失蹤時,檢察官得依災害防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
      向法院聲請確定其死亡及死亡之時間。
      於前項裁定後,檢察官發現失蹤人尚生存者,除失蹤人已向原裁定
      法院陳報或聲請撤銷原裁定者外,應視係於裁定確定前或後發現,
      分別通知原裁定法院或依職權聲請撤銷原裁定。
      於第一項裁定後,檢察官發現失蹤人之屍體時,應依法相驗,發給
      相驗屍體證明書,並依前項規定分別情形通知原裁定法院或依職權
      聲請撤銷原裁定。
      第一項裁定確定後,檢察官對裁定確定死亡及死亡時間之被告,不
      得逕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六款為不起訴之處分。但得斟
      酌案情,不經拘提而逕行通緝之。
民國 106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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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人民因重大災害失蹤時,檢察官得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七條之一規定
    ,向法院聲請確定其死亡及死亡之時間。
    於前項裁定後,檢察官發現失蹤人尚生存者,除失蹤人已向原裁定法
    院陳報或聲請撤銷原裁定者外,應視係於裁定確定前或後發現,分別
    通知原裁定法院或依職權聲請撤銷原裁定。
    於第一項裁定後,檢察官發現失蹤人之屍體時,應依法相驗,發給相
    驗屍體證明書,並依前項規定分別情形通知原裁定法院或依職權聲請
    撤銷原裁定。
    第一項裁定確定後,檢察官對裁定確定死亡及死亡時間之被告,不得
    逕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六款為不起訴之處分。但得斟酌案
    情,不經拘提而逕行通緝之。
民國 100 年 07 月 07 日訂定
10
十、人民因重大災害失蹤時,災害處理小組應儘速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七
    條之一及檢察機關核發因災害失蹤人民死亡證明書應行注意事項之規
    定,核發因災害失蹤人民死亡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