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檢察機關妥速因應重大災害應行注意事項 12十二、人民因重大災害失蹤時,檢察官得依災害防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
向法院聲請確定其死亡及死亡之時間。
於前項裁定後,檢察官發現失蹤人尚生存者,除失蹤人已向原裁定
法院陳報或聲請撤銷原裁定者外,應視係於裁定確定前或後發現,
分別通知原裁定法院或依職權聲請撤銷原裁定。
於第一項裁定後,檢察官發現失蹤人之屍體時,應依法相驗,發給
相驗屍體證明書,並依前項規定分別情形通知原裁定法院或依職權
聲請撤銷原裁定。
第一項裁定確定後,檢察官對裁定確定死亡及死亡時間之被告,不
得逕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六款為不起訴之處分。但得斟
酌案情,不經拘提而逕行通緝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