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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研究案申請審查實施要點 5
五、審查作業由業務承辦人列席報告,必要時得請研究案申請人員列席說
    明。
民國 100 年 07 月 04 日訂定
5
五、審查作業由業務承辦人列席報告,必要時得請研究案申請人員列席說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