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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研究案申請審查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7 月 04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11 年 04 月 1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勵志中學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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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實證研究結果,瞭解少年犯罪相關成因,提昇執行感化教育之效
    能,順利推展院務,並保護收容學生相關權益,特擬定本實施要點。
二、研究案申請應經本院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方得辦理。
三、審查委員成員為秘書、訓導科長、教務科長、總務科長、衛生科長、
    人事主任、政風主任及調查員擔任;並由秘書擔任主席。
四、審查作業由承辦業務單位將申請表等資料整理後,提交審查委員會召
    開會議審查。
五、審查作業由業務承辦人列席報告,必要時得請研究案申請人員列席說
    明。
六、本院接受研究案申請後,將於一星期內(不含工作日)以傳真、電子
    郵件或其它方式,將申請表回傳申請人填寫,申請人亦可自本院網站
    下載。
七、本院將於收到申請表後 2  星期內召開審查會,審查結果將在 1  個
    月內,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它方式告知申請人審查結果。
八、審查要項如下
(一)本院研究案申請書(申請書格式如下頁)。
(二)研究方式簡述
(三)研究目的、預期效應及社會貢獻簡述
(四)檢附申請函、保密切結書、研究計畫書及問卷量表等文件
(五)研究工具或設備
(六)學生相關權益評估
九、經本院審查通過後之研究案結果分析等相關資料,請提供本院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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